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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导读

香港保钓人士携五星红旗成功登上钓鱼岛

  保钓事件回顾:

2012年8月15日,乘坐“启丰二号”保钓船前往钓鱼岛宣示主权的中国香港保钓人士7名成员于17时36分(北京时间16时36分)登陆钓鱼岛,竖起国旗并唱国歌宣誓主权,这是十余年来中国人首次登岛成功。
冲滩:遭日舰水炮射击和冲撞
香港保钓船“启丰二号”离钓鱼岛15海里时,遭日方巡逻船开水炮射击,船员表示,被9艘日本船只多方面包围。日方人员以日语和普通话作出警告,指保钓船已进入了“日方领海”,声称会强行登上保钓船。船员说,日方船只不断制造巨浪,令“启丰二号”摇晃不定。日舰越来越接近保钓船,上空亦有直升机盘旋监视。
16时20分,在发射水炮仍未能阻止香港保钓船“启丰二号”朝钓鱼岛方向航行后,日本一艘海岸警卫队船只冲撞了这艘搭载14名保钓人士的保钓船,随后又遭到多艘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视船撞击,保钓船的船头被撞毁,方向盘也被撞损,需要靠电脑导航才坚持上岛。
登岛:竖起国旗并唱国歌
当地时间17时36分许,香港保钓船采取冲滩的方式冲上钓鱼岛主岛,7名保钓人士跳下船登岛。日本海上保安厅表示,先于保钓人士登岛的日本海上保安官对7人进行了“询问”。其中5人被“拘捕”,另外2人回到船上,岛上有40-50名日方防卫人员把守。
香港保钓船船长谈登岛时激动落泪,他说:“十多年来终于成功。”船员表示,在钓鱼岛会做五件事:插旗;唱国歌;放中国制造电视剧和收音机接收中国广播;拆日本灯塔;拾石头。但是遭到日本警察的阻挠,五星红旗被抢。
逮捕:日首相称要“依法严惩”
继日本时间15日下午,冲绳警方将5名登上钓鱼岛的香港“保钓”人士“逮捕”后,又将同船前往钓鱼岛的另外9人“逮捕”,其中包括两名香港凤凰卫视的记者。此后,日本海上保安厅用两只巡逻船“夹持”保钓船,控制其航向。
返港: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15日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就日方在钓鱼岛非法抓扣中国公民事提出严正交涉。傅莹要求日方确保14位中国公民的安全并立即无条件放人。
8月17日,保钓人士返港。

    钓鱼岛解读:

钓鱼岛列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位于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由71个无人岛组成,主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北屿、南屿、飞屿等。 钓鱼诸岛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钓鱼诸岛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岛屿周围的海域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台湾本岛面积。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两国关系中的历史悬案,由于其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国民感情、历史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地区安全与稳定,使其成为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钓鱼岛问题的核心是主权归属,由于涉及到中日海洋领土划界及其海洋权益的分割,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中日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中国认为,钓鱼岛作为台湾的一部分,随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一并割让给日本。尽管《马关条约》没有明确规定钓鱼岛的归属,但条约事实上造成了中国对台湾、包括钓鱼岛控制能力的丧失。而日本方面无视大量历史事实,则认为钓鱼岛当时不属于台湾,是“无主地”,竟声称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明治十七年(1884)发现该岛。即便他真的到过,也至少比中国人民晚400多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包括中国在内二战时期的同盟国,对1885年明治维新后开始的日本在亚洲的侵略和扩张,包括对中国所有领土的吞并和窃取都从政治和法律上做出了裁判。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在二战时期国际法及中日之间的各项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三份法律文件,其重要性远超过任何一种中日双方其它的证明领土权利的法律依据,包括日方所谓的“发现无主地”、“时效占领”、中方历史典籍中对钓鱼岛权利的记载。以上国际法核心文件是对钓鱼岛归属中国的确认和恢复。根据《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中的约定,中国的台湾,澎湖列岛重归中国主权,这就意味着,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诸岛也将被归还给中国。但是,由于东西方冷战爆发,美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再违反国际法。1951年9月8日,美、英、加等国家在中国政府无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在旧金山歌剧院签订了对日和约,即《旧金山和约》,苏联参加了和会,但是对和约提出了诸多反对意见,然而各签约方不顾苏联关于将台湾,澎湖列岛主权划定的提议,签订了这份条约,致使苏联最终未在和约上签字。和约的内容涉及到了日本的领土范围等问题,并且在这份和约中,琉球群岛被美国托管,同时中国领土钓鱼岛也一并被列入托管范围。1971年6月,美、日两国正式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这一协定后签订,日本除了对冲绳等恢复主权外,还对中国的钓鱼岛也享有了主权,这是美日两国无视中国的主权,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表现,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当时的琉球与日本对钓鱼岛的归属也十分清楚。在琉球政府编的琉球正史《中山世鉴》中,详细介绍了琉球所属36岛的情况,并指出其西界为姑米山,内中并没有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日本于1605年派兵攻陷琉球,并于1610年测量琉球土地,也没有提到钓鱼等岛屿。清乾隆五十年(1785),日本仙台人林子平彩绘《三国通览图说》中,明显地把钓鱼岛与琉球诸岛画成不同颜色,以示区别;凡属琉球的地区均用日文加注,而钓鱼岛等岛屿则没有。
1874年,日本吞并了琉球。1879年(清光绪五年),清、日谈判中,日本提出把琉球一分为二,冲绳以北归日本,宫古、八重山归清政府,清朝因想保存琉球宗社,未同意,后谈判破裂。谈判过程中始终未涉及钓鱼岛等岛屿,表明这些岛屿当时属于清朝是没有疑义的。


日本第一次想占领钓鱼岛是清光绪十年(1884)。当时古贺辰四郎到钓鱼岛采集鸟羽。回去后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开发该岛。日本政府于1885年指示冲绳县令秘密前去调查,所得到的报告称:“关于调查分布于本县同清国福州之间无人岛一事,我怀疑与《中山传信录》中所记载的钓鱼台岛、黄尾屿、赤尾屿是否是同一岛屿?如果是,那么清国不仅已派出过册封中山王的使船,而且还给各岛起了名称,成为航行前往琉球的航标。因此,这次进行踏勘后建立国标,总觉得不妥。”由此,在是否立即占领钓鱼岛的问题上,日本内阁发生了分歧。日本内务卿主张建立国标,而外卿则提出:“近来清国报刊连载文章,风说我政府想占据台湾附属岛屿,对中国特有疑态,如一有动静,会不断引起清国政府的注意。因此主张建立国标,开拓土地等,应让于他日之机会为妥”。据查,当时中国报界对日本的动向确有强烈的反映,《申报》7月28日转载了《文汇报》的一则消息:“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悬日旗于其上,未悉是何意见,故录之以俟后闻。”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只得暂时放弃占领钓鱼岛计划,批示冲绳县令:“书面询问之事,切记,眼下不可建立(指建立国标)。”
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基于以下三点:
(一)在1895年之前,钓鱼岛是无主地。
(二)日本基于先占取得钓鱼岛。
(三)日本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取得钓鱼岛。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基于以下三点:
(一)从钓鱼岛群岛的形成和地理、地质特点看,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
首先,钓鱼岛从形成和地质特点上看是台湾附属岛屿。其次,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第三,钓鱼岛与日本相隔冲绳海槽,构成中日大陆架的自然分界。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中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二)从历史证据看,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
从史料来看,钓鱼群岛自春秋战国以来得以命名,然后又在隋朝时被命名为高华屿,后来被宋代命名为钓鱼屿,明朝又将其列入海防区域并画入海防图中,清朝慈禧太后将其作为礼物赠送给大臣,这些史实,都足以说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它并不是日本所宣称的无主地。

 
(三)国际法角度。
(1)时际法原则
时际法原则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由仲裁员休伯所首创,它指“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一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因此,根据时际法原则,我国对钓鱼岛屿是否构成先占,必须适用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的国际法规则来判断。根据史实,足以说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它并不是日本所宣称的无主地。同时根据时际法的规定,15世纪发现即占有的原则,也表明钓鱼岛自此就是中国的领土。
(2)根据二战后签订的国际条约,日本必须归还钓鱼岛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不法所占的领土作了明确的规定:“同盟国,不寻求各自国家的利益,也不持领土扩张之念,同盟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国自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州、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
1945年7月26日发表了以中、美、英三国署名的《波茨坦宣言》(也称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8日前苏联参加了对日共同宣言)。其中第8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国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的诸小岛之内。《波茨坦宣言》不仅是要履行《开罗宣言》,而且进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外的诸小岛”是否归属于日本国规定了由“吾等决定”,也就是由宣言国决定,日本国自身没有决定权。
1972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
根据以上国际条约和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作为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日本在二战结束后就应当归还钓鱼岛,而一切企图继续非法占有钓鱼岛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3)旧金山合约对钓鱼岛归属的处置是有缺陷的
缔约双方必须具有缔约权。缔约权是在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定机关或者机构代表改国际法主体来行使缔约的职能和权限。在旧金山合约的缔约主体主要是美国,日本等国家,而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国中国却没有参与合约的订立,因此,美日无权在合约中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作出约定,是没有缔约权的。中国也始终没有承认过美日等缔结的旧金山合约,因此该合约根本不具有条约的效力,不能作为日本主张其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依据。
“寸土不让,寸土必争”是新中国的一贯方针。中国政府已不再是昏庸无能的满清政府,中国人民也不复为人皆可欺的东亚病夫。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在揭穿日本企图利用大陆、台湾的矛盾,染指钓鱼诸岛的斗争中,共同奋斗,钓鱼诸岛的主权一定要回到中国人民手中。
中国对待南海问题和钓鱼岛问题的一贯态度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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